一、审批条件
外国人、无国籍人、华侨和在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,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。
二、需审核证明材料:
1、本人申请报告;
2、属外国人、外籍华人、无国籍人入籍,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》;属华侨的,需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;属台湾居民的,需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;3、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《办理户口通知书》或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;
三、办理步骤
1、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,由派出所受理,报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,地级以上市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。定居地的派出所凭市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,收缴并妥善保管其《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》,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2、华侨在我省定居的,由县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,定居地的派出所凭省厅签发的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办理入户。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。
3、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,由县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,定居地的派出所凭省厅签发的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办理入户。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。
4、外国人(包括外籍华人、无国籍人)在我省定居的,由县级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,定居地的派出所凭部签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》办理入户。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。